青苗法对于国家创收在当时是有效果的,只是晚期用人不当,强行摊派,也动了苏试这一帮人的利益。司马光到最后也因此为全盘否定王安石变法的原因。个人觉得王安石当时应该联合守旧派共同商议。这只是但是,最主要当时王安石需要先在政治上做功课,使得上下一条心,新旧派一条心才可行。但是在当时皇帝掌权,一朝天子一朝臣谁又能知道以后会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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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了国家创收。但是政策上的弊端很多,本来是件好事,最后却发展成为官吏们的敛财手段,致使百姓苦不堪言。
利息。政府放贷的利息按照政策规定不超过2分的息,但实际上落实到地方时,成了地方官吏的敛财手段,通常都加息放贷,有时候能达到3、4分。
担保。设十户为一保,进行借贷管理。下户需要借贷,但没有保障,而上户不需要借贷,但是得为下户提供担保,上户没得选择,因为政府强行摊派。所以,当下户无力偿还借贷时,自然会连累上户等人,损害了上户。青苗钱成为了搜刮形式,使上户变得贫困,而下户则是深陷债务。
催收。部分地方官府放贷时不调查对象是否有偿还能力,还有一些地方官吏腐败,通过拖延期限来牟取私利。所以导致许多借钱的贫困者到期没法偿还债务,出现了催逼债务的现象,也因此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有可能求助于富家大族进行民间借贷。这又与政府实行放贷来抑制民间借贷的目的相冲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进而加剧了民间借贷,民户深受其苦。
对于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其实用现代银行业的政策,就能够取得比当时更好的效果。青苗法和现代的银行借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现代相对来说增加了一些措施,得到了更好的保证。
比如说,调查借贷人的偿还能力,有多大的偿还能力,相应的放贷多少;在担保上,基本相同,都是由有能力的人担保,不同点在于担保人是借贷人自己找的,而不是政府指定或摊派;催收方面,确实无话可说,大同小异,借贷人如果无力偿还,同样都要面临很严重的后果,或是服刑,或是用民间借贷偿还政府借贷,总而言之,最后都是搞得不得善终。
总结一句,远离贷款,有多大的能耐,就走多好的路。生活平平淡淡才是真、平平安安就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