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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和契约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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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和契约有什么意义?

1038人浏览更新于 2023-05-23 2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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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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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也可以叫做契约,契约一词出现的早一些,从古代就有契约这个概念,后来有了合同法,合同一词要严格一些,规范一些.它们之间也有区别契约一般是目的对立而达成的协议,合同是目的相同而达成的协议。现实中应用时合同与契约是没有区别的,是一个概念.

2019-10-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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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普遍化和社会化,契约的思想和逻辑必然超出经济关系的范畴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促成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契约社会”由以生成。契约社会讲求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导源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其真谛就是自由和平等,惟有以此为前提和内容的契约方符合现代法制的原则,也惟有以此为前提和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体方可酿就真正的民主社会、法治社会和理性社会。

契约的意义是一种合理的期待:(1)它体现着利益的期待,契约的当事人把契约作为利益实现的桥梁和纽带;(2)它蕴涵着秩序的期待,各方都把契约视作以和平、理性、现实的方式和睦共处的最佳途径;3)它意味着规范的期待,经由各方合意而生成的契约对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模式;(4)契约同样也有责任的期待,契约的内容在实施中遇有障碍时,如当事方不能自行解决或自行解决违背法意,国家可能回介入其中,法律责任可能出现。

作为理性主体合意的结果,契约调整着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关注着人们的生长发展、经世济用。

契约社会中的学生与学校无疑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学校的规章制度应被视为契约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此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学校的规章制度:第一、必须是校方和生方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的结果;第二、此规章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法的强行性规定;第三、因应社会的发展须以相同的程序不断进行修改。以此契约为基础,如果学生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学校是有权依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解除与学生的“契约关系”。

应当认识到,目前我国的各级各类学校大多是从高度计划经济的社会环境中过来的,而且为了和政治国家联系的方便,学校普遍的具有行政化的色彩,突出表现在学校机关的设置和行政机关的设置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学校对待学生往往也象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那样实施管控。君不见学校的“红头文件”或“黑头文件”常常以“为方便管理……”作为习惯性的开头。在市场经济情势下,为提高学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个学校都可谓“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纷纷和社会上的其他组织广泛地开展了一系列的诸如合作办学、招商引资、科研成果转化等大量的契约行为,不能说不知道契约为何物。但就是在学校管理方面还未能转变观念,未能真正实现从学生是被管理的对象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根本转变。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如果转变可能会带来的益处。如果由学校和学生通过双方自由、自愿和平等地充分协商达成的合意,那么,学生对该规则的认同感一般来说会大大增强。学生会从规则中看出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愿望所在,会增强自己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而非仅仅是接受管理的对象、是客体。这样,规则会逐渐内化为学生对规则的信仰和信赖,他(她)在日常行为当中就会自觉的依规则办事。从对规则进行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交易的成本必然会大大下降。从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的意义来讲,这样的规则之治有利于为社会培养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具有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合格的社会成员。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有利于培养真正的富有自立精神和创新精神的人。

总之,我认为,学校管理也应贯彻契约精神。学校的自治应该建立在由校方和生方依凭自由、平等之精神合意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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