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说有合同约定看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看交易习惯。双方既签订了书面的承包合同,那么合同中应约定了承包期限、承包价格、价格调整的约定、违约条款等,新出现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可以拒绝,如双方经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要更改合同内容,建议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任何对原合同的更改都建议落实到纸面上,便于为后续维权做证据准备。
首先,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均应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均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条款。
其次,如果《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增加承包费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不合理,合同范围内应该执行原约定,单方面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