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最常用的理由,但是仅仅给出调岗的理由是不够的,还有有能够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依据,不能以相关领导的主观臆断为判断标准,用人单位应该以岗位说明书、考核制度、该员工的考核结果等作为依据向员工出示,让员工知道确实是不能胜任该项工作。
劳动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而无须和员工协商。该项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很大的主动权,但是在对劳动者调岗的时候,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随意调整,调岗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主要是通过新旧岗位的关联性来判断,并且应该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专业和技能相适应,比如:从原有的岗位会计调岗到公司前台就是不合适的,员工是可以拒绝的,但如果调整到会计助理的岗位,员工是不可以拒绝的。
如果劳动者不服从调岗要求,用人单位确实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